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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VI Services Limited / evi.com.hk
免 責 聲 明

此 份 公 告 ( 另 有 聲 明 除 外 ) , 均 適 用 於 EVI Services Ltd. 。 聲 明 內 所 有 "我 們" 及 " 本 公 司" 等 均 泛 指 EVI Services Ltd. 有 關 公 司 。

1. 適 用 範 圍
此 公 告 適 用 於 :

(a) 使 用 由 EVI Services Ltd. 通 過 "EVI.com.hk" ( "EVI 網 站" )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務 ( EVI 服 務 )。
(b) 由 EVI Services Ltd. 操 作 的 任 何 相 聯 伺 服 器 所 儲 存 或 應 收 取 的 信 息 ( 統 稱 為 "EVI 伺 服 器")("該 信 息") ; 和
(c) 閣 下 通 過 該 伺 服 器 所 提 供 , 取 得 或 獲 得 任 何 商 品 或 服 務 ("使 用 者") 。

此 公 告 免 除 EVI Services Ltd. 和 其 附 屬 公 司、 員 工 、 代 理 人 ; 承 辦 商 和 其 他 信 息 提 供 的 第 三 者 ( 統 稱 "EVI" ) 。 關 於 任 何 使 用 信 息 , 商 品 和 服 務 所 引 起 的 責 任 。

2. 版 權

該 信 息 是 受 知 識 產 權 法 律 所 保 護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保 護 版 權 的 法 律 ) 。 如 果 未 經 該 等 權 利 所 有 人 的 同 意 下 載 、 複 製 、 傳 播 、印 刷 、儲 存 或 其 他 方 式 使 用 該 信 息 , 使 用 者 可 能 侵 犯 版 權 法 。 使 用 者 的 責 任 是 自 己 決 定 有 否 觸 犯 版 權 法 。

3. 一 般 免 責 聲 明

EVI 在 法 律 容 許 下 特 此 明 示 捨 棄 以 下 各 種 責 任 、陳 述 或 擔 保 :

(a) 由 EVI 服 務 或 該 信 息 所 帶 出 有 關 質 量 、 用 途 、 使 用 、 準 確 性 、 時 限 或 適 用 性 。
(b) 通 過 EVI 伺 服 器 或 依 據 該 信 息 取 得 、 提 供 或 獲 得 任 何 商 品 或 服 務 。
(c) 伺 服 器 或 該 信 息 是 否 不 會 被 中 斷 或 不 會 發 生 錯 誤 。 該 信 息 不 能 遏 制 任 何 病 毒 , 或 有 污 染 性 或 有 破 壞 性 的 特 質 。
(d) 該 信 息 沒 有 對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引 起 不 妥 當 或 令 人 厭 惡 的 後 果 。
(e) 該 信 息 導 致 有 錯 誤 、 遺 漏 或 失 實 陳 述 。 EVI Services Ltd. 沒 有 贊 同 或 推 薦 , 該 信 息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人 士 、 機 構 、 名稱 、 產 品 或 服 務 。 該 信 息 並 不 成 為 EVI Services Ltd. 的 觀 點 或 意 見 。 除 非 以 書 面 形 式 明 示 , 否 則 EVI Services Ltd. 將 不 會 成 為 在 通 過 EVI 伺 服 器 或 該 信 息 使 用 者 和 其 他 第 三 者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中 的 立 約 人 。

4. 責 任 的 限 制

在 法 律 容 許 下 , EVI Services Ltd. 將 不 會 負 責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因 侵 權 法 、 合 約 法 、 成 文 法 或 其 他 形 式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因 疏 忽 、 違 約 、 誹 謗 及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)

(a) 所 引 致 的 直 接 損 失
(b) 相 應 引 起 的 或 間 接 的 損 失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收 入 或 利 潤 上 的 損 失 )
(c) 使 用 者 容 許 , 或 引 致 其 他 人 士 , 或 經 由 該 信 息 或 EVI 服 務 而 引 致 其 他 人 士 的 責 任 。

在 不 局 限 前 文 的 原 則 下 , EVI Services Ltd. 將 不 會 負 責 使 用 者 , 或 其 他 人 士 , 法 定 團 體 、 非 法 組 織 或 主 管 當 局, 因 千 禧 年 來 臨 所 引 起 直 接 或 間 接 令 到 EVI 服 務 或 功 能 中 斷 、 延 誤 , 功 能 失 常 或 不 能 執 行 的 責 任 。

5. 保 密 條 件

EVI Services Ltd. 不 會 保 證 ( 亦 不 負 責 ) 經 EVI 網 站 和 EVI 服 務 以 私 人 或 其 他 形 式 傳 播 的 機 密 性 信 息 或 數 據 。 而 EVI Services Ltd. 一 貫 的 政 策 是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維 持 保 密 。
( 請 不 時 參 考 EVI Services Ltd.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政 策 )
( 請 瀏 覽 現 行 版 本 ) 。

6. 使 用 者 的 責 任

由 於 EVI Services Ltd. 容 許 使 用 者 取 用 信 息 , 包 括 EVI 網 站、 EVI 伺 服 器 和 EVI 服 務 , 而 使 用 者 同 意 :

(a) 不 會 進 行 或 容 許 觸 犯 版 權 ;
(b) 不 會 使 用 該 信 息 , 或 使 用 者 不 可 取 用 EVI 網 站、 EVI 伺 服 器 和 EVI 服 務 作 為 非 法、 不 妥 當 、 不 雅 或 誹 謗 的 目 的 。
(c) 採 取 一 切 步 驟 確 保 該 信 息 不 會 破 壞 使 用 者 的 信 息 或 系 統 。
(d) EVI Services Ltd. 進 行 研 究 取 用 該 信 息 的 調 查 。
(e) 此 公 告 所 提 到 關 於 EVI Services Ltd. 的 免 責 聲 明 和 責 任 限 制 , 和 關 於 EVI Services Ltd. 現 行 個 人 資 料 的 政 策 。

7. 法 律 和 劃 分 性

此 公 告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制 , 此 公 告 的 每 一 部 份 只 可 適 用 於 容 許 範 圍 內 。 若 果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禁 止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此 公 告 任 何 一 部 份 的 話 , 只 代 表 禁 止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部 份 在 該 管 轄 區 失 效 力 。 但 不 代 表 此 公 告 的 其 他 部 份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失 去 效 用 , 亦 不 代 表 會 影 響 其 禁 止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的 效 力 。 雖 然 此 免 責 聲 明 以 中 文 書 寫 , 但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依 據 。 若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不 同 之 處 , 以 英 文 為 準 。

安 全 聲 明

此 份 聲 明 ( 另 有 聲 明 除 外 ) 內 所 有 " 我 們 " 及 " 本 公 司 " 等 均 泛 指 EVI Services Ltd. 內 之 有 關 公 司 。

雖 然 互 聯 網 在 本 質 上 並 不 是 一 個 安 全 的 通 訊 環 境 , 但 透 過 運 用 適 當 的 技 術 , 可 以 增 強 其 安 全 性 , 本 公 司 做 法 便 是 一 例 。 然 而 , 互 聯 網 的 安 全 並 非 單 純 的 技 術 問 題 。 個 人 及 交 易 數 據 安 全 防 範 之 常 識 及 慣 常 措 施 亦 同 樣 重 要 。 「 黑 客 」 入 侵 系 統 必 須 經 過 一 道 「 門 」 , 而 這 一 道 「 門 」 , 往 往 是 由 於 在 傳 遞 機 密 文 件 或 者 在 處 理 密 碼 、 個 人 識 別 代 碼 等 機 密 數 據 過 程 中 疏 忽 大 意 , 而 給 黑 客 造 成 可 乘 之 機 。 因 此 , 用 戶 必 須 萬 分 小 心 地 保 護 這 些 文 件 和 數 據 。

本 公 司 對 待 安 全 問 題 十 分 審 慎 , 嚴 格 保 密 從 本 公 司 網 站 用 戶 獲 得 的 所 有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。 除 了 採 用 防 火 牆 和 其 他 精 密 設 備 以 外 , 本 公 司 還 提 供 及 維 護 以 下 措 施 , 來 保 護 本 公 司 的 系 統 、 資 訊 以 及 數 據 , 使 其 免 遭 意 外 或 惡 意 破 壞 。

* 採 用 安 全 標 準

本 公 司 堅 持 採 用 國 際 標 準 , 以 確 保 交 易 完 整 及 保 護 機 密 資 料 。 此 等 標 準 與 (i) 商 業 活 動 及 資 訊 保 密 慣 例 ; (ii) 交 易 完 整 性 及 (iii) 資 訊 保 護 有 關 係 。

* 獲 取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之 內 部 指 引

本 公 司 所 有 員 工 均 遵 循 本 公 司 的 獲 取 個 人 識 別 資 訊 之 內 部 指 引 , 製 訂 該 指 引 旨 在 限 制 個 人 資 料 的 獲 取 , 只 有 具 備 正 當 需 要 的 人 員 , 方 可 獲 取 此 等 資 料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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